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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于金利与新乡市华盛粉业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金利,新乡市华盛粉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7执31号申请执行人于金利,男,住所地封丘县。委托代理人崔凯,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新乡市华盛粉业有限公司,地址封丘县。法定代表人姬玉蕊。委托代理人张万田,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于金利申请执行新乡市华盛粉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5)封民初字第23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金利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新乡市华盛粉业有限公司主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封丘县人民法院的(2015)封民初字第2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同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关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