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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民初1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付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1885号原告:付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于2016年4月29日以原起诉状事实不清,需补充相关材料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姜美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桑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