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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行审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青岛市城阳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局、邵卫涛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青岛市城阳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局,邵卫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214行审6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华城路三小区16号楼,组织机构代码32601205-2。法定代表人郭春庆,系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邵卫涛,男,汉族,1975年7月30日生,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青岛市城阳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局对邵卫涛计生行政征收一案于2015年9月4日作出的青城费征字[2015]18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青城费征字[2015]18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执行。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防人民陪审员  魏玉琦人民陪审员  郭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苏晓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