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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3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刘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侠,孙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3执166号申请执行人:刘侠,女,1980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孙辉,女,197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018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滨审 判 员  邢凤跃代理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