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庆民初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洪波与撒元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民初字第997号本院2016年3月10日对原告王洪波诉被告撒元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庆民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书,文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中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庆云支公司更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公司。审 判 长  纪永强审 判 员  陈 瑶人民陪审员  于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春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