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4民初22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江苏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金银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银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2260-1号原告江苏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665787565L,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汇丰花园1号楼70号。法定代表人汤元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元峰、徐志勇,上海市恒泰(泰州)律师事务所。被告江苏金银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661332141H,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曹家村48号。法定代表人陈学农。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金银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苏金银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江苏金航冷却塔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苏金银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东平人民陪审员 董 杰人民陪审员 杜冬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