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4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李会丽与丁红云、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会丽,丁红云,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1116号原告李会丽,女,198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商丘市睢阳区李口镇李口村坟堂村,现住柘城县步行街茗都坊陶瓷专卖店,身份证号码411403198804180321。被告丁红云,女,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李原乡鲁庄村西组121号,身份证号码41232719790720202x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负责人张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丽宾,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会丽与被告丁红云、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会丽于2016年4月2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会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会丽承担。审判员 王国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