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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民终3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陈寅婷与上海嘉绮德展览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寅婷,上海嘉绮德展览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2民终34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寅婷,女,1986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权俊玮,上海甄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嘉绮德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郭亚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秋瑞,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寅婷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5)嘉民四(民)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4日,陈寅婷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上海嘉绮德展览有限公司(下称“嘉绮德公司”)支付2015年2月7日至同年3月31日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以下币均为人民币)11,070.5元、2015年4月1日至同年4月28日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200元。2015年6月26日,该会普劳人仲(2015)办字第1199号裁决书作出裁决,不支持陈寅婷的仲裁请求。陈寅婷不服仲裁裁决,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嘉绮德公司支付2015年2月7日至同年3月31日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070.5元、2015年4月1日至同年4月28日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200元。原审审理中,陈寅婷为支持其请求,提供如下证据,嘉绮德公司发表了相应质证意见。1、网页截图的考勤记录照片(2015年1月3日至同年4月28日),旨在证明该期间陈寅婷在嘉绮德公司公司工作。嘉绮德公司认为该证据不符合电子证据的形式要件,内容上未反映陈寅婷与嘉绮德公司存在任何联系,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2、短信往来,旨在证明郭亚文安排陈寅婷工作。嘉绮德公司认为该证据不符合电子证据的形式要件,内容上未反映陈寅婷与嘉绮德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3、电子行程单,旨在证明陈寅婷根据嘉绮德公司安排为客户订机票,与手机短信内容相印证。嘉绮德公司表示该证据系复印件,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4、微信截图,旨在证明陈寅婷与嘉绮德公司客户广东省缝制设备商会秘书处工作人员黄宝怡进行沟通,为嘉绮德公司客户办理签证事宜。嘉绮德公司认为该证据不符合电子证据的形式要件,内容上未反映陈寅婷与嘉绮德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5、护照照片,旨在证明陈寅婷根据嘉绮德公司安排工作,与微信相印证。嘉绮德公司表示该证据系复印件,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6、订房单,旨在证明与证据5相印证。嘉绮德公司表示该证据系复印件,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7、快递单复印件,旨在证明陈寅婷与嘉绮德公司客户黄宝怡进行护照往来邮寄的快递。嘉绮德公司表示该证据系复印件,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8、护照签收表、快递单(陈寅婷于2015年9月24日提供的证据),旨在证明广东省缝制设备商会将成员护照委托嘉绮德公司进行签证。嘉绮德公司表示陈寅婷举证已超过举证期限,拒绝质证。9、护照复印件,旨在证明印证护照签收表的真实性。嘉绮德公司表示不能以复印件证据印证另一个复印件证据的证明效力,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10、短信记录、快递单,旨在证明嘉绮德公司财务与陈寅婷进行交接。嘉绮德公司认为该证据不符合电子证据的举证要求,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11、淘宝记录、快递单,旨在证明陈寅婷在嘉绮德公司工作。嘉绮德公司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12、裁决书,旨在证明本案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嘉绮德公司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13、QQ聊天记录(陈寅婷于2015年9月24日提供的证据),旨在证明陈寅婷与嘉绮德公司客户工作人员黄宝怡的聊天记录。嘉绮德公司认为该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不予质证。同时认为,聊天记录不具备证明力,不能证明陈寅婷、嘉绮德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经法院组织举证、质证,结合当事人陈述,嘉绮德公司对陈寅婷提供的证据12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嘉绮德公司对陈寅婷提供的证据1-7、9-11均不予认可。鉴于该组证据系电子证据,未经公证,不能证明证据的合法来源,且证据3、5-7、9系复印件,对其真实性难以认定。嘉绮德公司对证据8、13不予质证。鉴于该组证据陈寅婷未在法定期限内举证,且系电子证据,未经公证,不能证明证据的合法来源,法院对该组证据的证明力亦难以认定。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或其工作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可认定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性质,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特征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一经建立,则劳动者必须听从用人单位的指挥,将劳动力的支配权交给用人单位,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工作时间、任务等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当结合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判断其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本案争议焦点在于,2015年1月7日至同年4月28日间,陈寅婷、嘉绮德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首先,陈寅婷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该期间其为嘉绮德公司提供劳动,嘉绮德公司支付其工资的事实。陈寅婷提供的电子文档照片的考勤记录、郭亚文与陈寅婷短信记录、电子行程单、微信截图、短信记录以及护照照片、订房单、快递单、护照复印件等,该组证据的证明力均难以认定,因而无法认定陈寅婷、嘉绮德公司间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其次,退一步讲,即便陈寅婷为郭亚文从事的业务订机票、办签证等,亦未能直接认定陈寅婷接受嘉绮德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约束,嘉绮德公司按照约定每月支付陈寅婷工资,双方符合履行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征要件,从而无法证明陈寅婷、嘉绮德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故陈寅婷要求嘉绮德公司支付2015年2月7日至同年4月28日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法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陈寅婷要求上海嘉绮德展览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2月7日至同年3月31日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070.5元的诉讼请求;二、驳回陈寅婷要求上海嘉绮德展览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4月1日至同年4月28日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200元的诉讼请求。原审判决后,陈寅婷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主要理由是:依据其在一审中提供的所有13项证据,可以互相印证,其确实在被上诉人处工作,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上诉人嘉绮德公司辩称,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均不能直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请求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举证证明。上诉人在一审提出的证据,可以分为三组,其一为其与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之间邮件往来,其二为其为广东客户安排出国考察行程的证据,其三为上诉人私人淘宝购物记录,收货快递公司地点为本市长寿路。本院认为,且不论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尚待确认,就其内容而言,不具有排他性,且上述几组证据之间没有关联性,无法互相印证。具体内容,原审法院已详加阐述,不再赘述。原审法院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陈寅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邬 梅代理审判员  卞晓勇代理审判员  刘 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严姚萍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