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刑更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顾运强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657号罪犯顾运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9月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9日作出(2008)昆刑初字第9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顾运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顾运强人民币六千二百元发还被害单位,不足部分的经济损失继续责令被告人退赔,刑期自2008年4月21日起至2020年4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3月27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4月20日作出(2011)锡刑执字第15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34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5月20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3月31日至2016年4月4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顾运强,在减刑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顾运强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顾运强,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顾运强,在2016年1月被评为宽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46分。2016年1月受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3年12月、2014年9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悔改表现突出。罪犯顾运强对判决罚金及继续退赔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分级处遇评定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自报财产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退赃退赔履行情况说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顾运强在减刑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罪犯顾运强未自觉履行财产义务,比同等条件下的其他罪犯适当少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顾运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6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