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商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陕西荣鑫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诉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富源小区项目部、鄂尔多斯市万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荣鑫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富源小区项目部,鄂尔多斯市万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商初字第67号原告陕西荣鑫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255096-5,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蒋家寨12号楼。法定代表人杨青荣,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巨海,内蒙古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7126746798,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内环路29号楼13层1317-1322室。法定代表人董海丝,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伟东,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富源小区项目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西山领秀富源小区。负责人赵军。被告鄂尔多斯市万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审旗二马路与西环路交叉处。法定代表人李剑勇,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荣鑫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富源小区项目部、鄂尔多斯市万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荣鑫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荣鑫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74元,减半收取12287元,由原告陕西荣鑫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金富钦代理审判员 刘 慧人民陪审员 丁亚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梦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