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1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明星与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星,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1051号原告张明星。被告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威海路88号。法定代表人吕静,董事长。原告张明星诉被告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明星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明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张明星负担。审 判 长 蔡红虹代理审判员 司杨凯代理审判员 马志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建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