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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01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金明姬与席小明、周川吉、夏清林、包金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明姬,席小明,周川吉,夏清林,包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1执384号申请执行人金明姬,女,1964年4月5日出生,朝鲜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席小明,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周川吉,男,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夏清林,男,196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包金龙,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金明姬申请执行席小明、周川吉、夏清林、包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24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明姬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席小明、周川吉、夏清林、包金龙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席小明、周川吉、夏清林、包金龙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金明姬未受偿金额为27649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6)内2201执38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青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