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3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官铭祥、龚秀兰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官铭祥,龚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608号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注册地址福建省上杭县临城镇长岭下社会福利中心5-6楼,组织机构代码:00411306-1。法定代表人黄庆锋,局长。被执行人官铭祥,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执行人龚秀兰,女,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被执行人官铭祥、龚秀兰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被执行人官铭祥、龚秀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官铭祥、龚秀兰所有的银行存款43926.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丘其民审判员 蓝树高审判员 张兴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