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绛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红棠等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棠,张慧红,严绛华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绛刑初字第79号公诉机关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红棠(曾用名张红棠),女,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绛县,大专文化,原绛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主任,中共党员。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绛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潘某某,山西明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慧红,女,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绛县,大专文化,原绛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副主任,群众。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绛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孙某某,山西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严绛华,男,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绛县,本科文化,原绛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副主任,中共党员。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绛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王某某,山西欣哲律师事务所律师。绛县人民检察院以绛检公诉刑诉[201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红棠、张慧红、严绛华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素宏、代理检察员吕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红棠及其辩护人潘某某,被告人张慧红及其辩护人孙某某,被告人严绛华及其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份,时任绛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主任的被告人张红棠,在宣传绛县新农合政策印制发放《宣传册》的过程中,安排被告人张慧红、严绛华具体负责联系收取县内外宣传定点医院印制《宣传册》费用。截止2014年1月绛县红十字等17家定点医院将106000元宣传费用转入张慧红指定的其女儿孙某某一的建设银行卡内。运城市中心医院等6家定点医院将26000元宣传费用直接转入印刷《宣传册》的河南省周口市燕运科贸有限公司账户。后张慧红从孙某某一的建设银行卡向周口市燕运科贸有限公司以转账方式支付20000元印刷《宣传册》费用,同时以转账方式支付河南付唤印刷资料袋费用16000元。支付以上两项费用后,张慧红所持其女孙某某一建行卡余额为70000元。在严绛华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人张红棠以剩余款单位另有他用为由,安排张慧红将孙某某一建行卡余额70000元中50000元转入其邮政储蓄银行卡。2013年11月28日,张慧红将50000元转入张红棠卡内。2014年9月26日张红棠将张慧红转入其邮政卡50000元中的38026元垫付绛县新农合拖欠孙某某二房租费等费用。2014年11月24日中共绛县纪委以张红棠邮政储蓄卡中5万元为违纪款予以追缴,2014年12月2日,张红棠将垫支孙某某二的38036元房租费从新农合财务账予以报销。印制、发放《宣传册》工作结束后,被告人张慧红、严绛华二人以其在负责绛县新农合印制、发放《宣传册》过程中垫支费用为由,经张红棠同意,张慧红给严绛华转款1万元,张慧红得款1万元。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交办通知书,任职证明,询问李某某一、省某某、刘某某一、茹某、刘某某二、王某、韩某某、许某某、侯某某、撖某某、陈某某一、刘某某三、解某某、杨某、邱某某、段某某、雷某某、王某某一、张某某三、宁某某、王某某二、王某某三、陈某某二、李某某二、荆某某的笔录,转账凭证,欠条、收条、执行裁定书,银行卡明细,报账凭证,发票鉴定结论,宣传手册,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红棠、张慧红、严绛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红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提出了“我认为贪污数额有一定的分歧。”的辩解意见;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被告人贪污数额应该将被告人替单位垫支付给孙某某二38036元房屋租赁费用予以剔除;剩余11964元被告人张红棠春节期间动用,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但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在案发时被告人张红棠已经退还了上述款项,应当认定为悔罪和积极退赃的表现。当庭提供了被告人张红棠荣誉证书复印件四分;中共绛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绛县监察局文件(复印件)各一份;饭费、油费、打印费、住宿费等票据共计39850元及绛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公函一份。被告人张慧红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无辩解意见。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慧红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在纪委处理期间已将1万元全部退还,并且监察局给予了撤职的处分;被告人在本案中其次要作用;建议免除其刑事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当庭提供了绛县监察局文件(复印件)、财政局罚没款收据、部分餐费收据。被告人严绛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无辩解意见。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严绛华在主观上并不是积极主动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是由于自己的无知和法律意识淡薄而触犯了法律,其犯罪的主观恶性并不大;被告人严绛华在协助完成绛县新农合政策的宣传工作中所垫付的租车费4600元,不应认定为贪污的数额;建议法庭给予被告人严绛华免予刑事处罚。当庭提供了中共绛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绛县监察局文件(复印件)各一份、财政局罚没款收据、租车费收条3张。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份,时任绛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主任的被告人张红棠,在宣传绛县新农合政策印制发放《宣传册》的过程中,安排被告人张慧红、严绛华具体负责联系收取县内外宣传定点医院印制《宣传册》费用。截止2014年1月绛县红十字等17家定点医院将106000元宣传费用转入张慧红指定的其女儿孙某某一的建设银行卡内。运城市中心医院等6家定点医院将26000元宣传费用直接转入印刷《宣传册》的河南省周口市燕运科贸有限公司账户。后张慧红从孙某某一的建设银行卡向周口市燕运科贸有限公司以转账方式支付20000元印刷《宣传册》费用,同时以转账方式支付河南付唤印刷资料袋费用16000元。支付以上两项费用后,张慧红所持其女孙某某一建行卡余额为70000元。在严绛华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人张红棠以剩余款单位另有它用为由,安排张慧红将孙某某一建行卡余额70000元中50000元转入其邮政储蓄银行卡。2013年11月28日,张慧红将50000元转入张红棠卡内。2014年9月26日张红棠将张慧红转入其邮政卡50000元中的38026元垫付绛县新农合拖欠孙某某二房租费等费用。2014年11月24日中共绛县纪委以张红棠邮政储蓄卡中5万元为违纪款予以追缴,2014年12月2日,张红棠将垫支孙某某二的38036元房租费从新农合财务账予以报销。印制、发放《宣传册》工作结束后,被告人张慧红、严绛华二人以其在负责绛县新农合印制、发放《宣传册》过程中垫支费用为由,经张红棠同意,张慧红给严绛华转款1万元,张慧红得款1万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及辩护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晋运检举交[2014]24号关于匿名举报张红棠等涉嫌受贿、贪污罪一案的交办通知书,主要证实本案的来源;中共绛县县委组织部绛组干字[2013]9号文件及绛县卫生局出具的个人简历,主要证实被告人张红棠任新农合和主任,张慧红、严绛华任副主任;询问李某某一的笔录,主要内容:我是2008年5月担任至今担任绛县新农合会计的。我担任会计期间没有支付过房租租赁费、水电费。我不知道绛县新农合在各个定点医院收取印刷费。张慧红没有给我交过132000元的印刷费,我就不知道有这笔钱。我不知道绛县新农合给全运城各个定点医院印刷宣传手册的事。我单位账目上没有开支过印刷宣传手册的费用。在我担任会计期间,单位账目上没有挂过欠孙某某二的房屋租赁费。我单位账目上支付过孙某某二的房屋租赁费,经我查账在2014年的12月2日支付过孙某某二的房屋租赁费38036元,但这不钱不是孙某某二领取的,而是经过财政国库支付局直接支付,打到原新农合主任张红棠的工资卡上。孙某某二的儿子给我提供了一张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38036元后,张红棠主任将绛县人民法院的判决给我,张红棠主任签字后,我做了账务处理。经查账,2013年8月至2014年元月张慧红共开支饭费6610元、汽油费1930元、过路费50元、共计8590元;严绛华共开支汽油费1600元;询问省某某的笔录,主要内容:我在刘某某一开的周口燕运科贸有限公司打工,主要是跑印刷业务。我给绛县新农合做过宣传资料。2013年10月左右我到了绛县联系各单位做印刷业务,到了绛县新农合以后我找的张慧红副主任,看看需要宣传资料吗,她说可以,随后她说内容确定好后再具体印刷。共印刷了23000本每本2元钱共计46000元钱。付款是公司提供账号张慧红直接打过来到公司的账号上;询问刘某某一的笔录,主要内容:我经营周口市燕云科贸有限公司,我任法人代表。我给绛县新农合印刷过一次宣传手册,是省某某联系的。宣传手册2元钱一本,定了23000本,共计46000元。共打给我7笔钱。宣传手册是通过物流发过去的,是一个姓张的副主任接的货;支付绛县新农合印刷费的证人证言:(1)茹某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我在闻喜礼元脊柱病医院工作,专管新农合的报账业务。2013年11月份左右,为了开展新农合的宣传,要在新农合本上宣传我院的基本情况,绛县新农合张慧红与我联系,发银行账号给我,我便用4000元现金通过ATM机直接存入张慧红给我提供的卡号上;(2)刘某某二出具的证明,主要内容:我在五四一总医院医保办工作。绛县新农合大约在2013年11月份左右,我记不清是张红棠还是张慧红给我打的电话,和我谈印刷宣传手册一事,因为绛县来院看病的人较多,现因经费紧张需要我院出一部分印刷费,共计15000元。后我按照绛县新农合提供的开户行办理了汇款手续,将此款打给运城一个叫孙某某一的名下;(3)询问王某的笔录,主要内容:我是运城医磊结石病专科医院农合办主任。绛县新农合为我院做过医疗宣传,收取过3000元宣传手册的费用,是张慧红给我打电话通知的此事,然后她给我发短信提供的账号,医院财务科办理的汇款手续;(4)韩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我是运城市中心医院新农合办公室主任。2013年11月份前后,绛县新农合办公室张慧红通知我,准备印刷宣传资料,后来我同张慧红谈价格为5000元,张慧红提供汇款地址、开户行、账号等手续,由我院财务科办理汇款手续;(5)许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我在绛县安峪卫生院任副院长。在2014年元月,院长安排我给绛县新农合办公室张慧红2000元,作为绛县新农合宣传印刷费,随后根据其提供的账户打款2000元整;(6)询问侯某某的笔录,主要内容:我是运城盛义堂颈肩腰腿痛医院农合办主任。绛县新农合为我院做过医疗宣传,收取过3000元宣传手册的费用,是张慧红给我打电话通知的此事,然后她给我发短信提供的账号,医院财务科办理的汇款手续;(7)询问撖某某的笔录,主要内容:我是绛县偏瘫医院医师。绛县新农合为我院做过医疗宣传,收取过3000元宣传手册的费用,是我通过建设银行向绛县新农合转账3000元。是张慧红给我发短信提供的账号;(8)询问陈某某一的笔录,主要内容:我是绛县古绛镇中心医院负责人。绛县新农合为我院做过医疗宣传,收取过3000元宣传手册的费用,是我通过建设银行向绛县新农合转账3000元。是张慧红给我发短信提供的账号;(9)询问刘某某三的笔录,主要内容:绛县新农合为我院做过医疗宣传,收取过5000元宣传手册的费用,是张慧红给我打电话通知的此事,然后她给我发短信提供的账号,是我通过网银给她转的5000元;(10)询问解某某的笔录,主要内容:我在运城市眼科医院工作。2013年11月份左右,绛县新农合办公室主任张慧红给我打电话,问我是否在合作医疗证上为运城市眼科医院做宣传,经我请示院长后,同意做宣传。然后我和张慧红联系,商定宣传费用3000元,张慧红给我提供了印刷厂家的账号,我于2013年11月29日给印刷厂家汇款3000元;(11)杨某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我是运城庄华骨关节病医院会计。2013年11月,绛县新农合同我父亲XX联系,要为医院做宣传,需要广告费10000元,并给我父亲提供了账号。我根据我父亲提供的账号,于2013年11月30日使用我母亲夏立宁的账号给绛县新农合张慧红的账号打款10000元;(12)韩淑慧出具的证明,主要内容:我在运城同德医院医保科任主任。大约2013年11月份左右,绛县新农合办公室一位女同志打电话,谈印刷宣传手册一事,因绛县来院看病的人较多,医院同意宣传,后按照绛县新农合提供的开户行共汇款1万元整,将此款打给绛县名叫孙某某一名下;(13)邱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我在稷山县精神病院工作。2013年11月分左右,绛县新农合工作人员给我打电话说印刷一批宣传册,我院需出5000元经费,过几天我们按新农合提供的印刷厂的账户、户名、账号汇给5000元,汇到周口市燕云科贸有限公司;(14)段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我是稷山痔漏医院新合主任。2013年下半年接绛县新农合电话做宣传资料,医院所需资料发邮箱,费用大概是5000元以下,汇至印刷厂;(15)雷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我现在担任运城乳腺医院经营部主任。2013年11月接到绛县新农合张慧红主任电话做宣传资料事项,宣传费5000元,经院长同意后,由财务部落实有关汇款事项;(16)询问王某某一的笔录,主要内容:我是运城市第二医院农合办主任。绛县新农合为我院做过医疗宣传,收取过3000元宣传手册的费用,是张慧红给我打电话通知的此事,然后她给我发短信提供的账号,医院财务科办理的汇款手续;(17)询问张某某三的笔录,主要内容:我是绛县妇幼保健院的会计。绛县新农合给绛县妇幼保健院印制过宣传手册。当时是绛县新农合和承包妇幼保健院的刘某某四具体谈的,绛县妇幼保健院需要交纳5000元的印制宣传册费用,新农合还提供了印制厂家的账号和名称,刘某某四将5000元发票给了我,后来由我负责将5000元电汇给印制厂家;(18)宁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我于2007年担任中医院院长。2013年年底,新农合张慧红说印制宣传手册,让中医院交5000元宣传手册费,我同意了,然后让财务人员办理财务手续。账号、印刷厂址都是张慧红提供的;(19)王某某二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我在闻喜县红十字会医院财务科工作。在2014年元月份,院长安排我给绛县新农合办公室张慧红打15000元印刷费,后来根据张慧红提供的卡号,我将款直接打到其提供的卡上;(20)王某某三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我现任南樊镇中心卫生院院长。2013年接到县新农合张慧红电话通知,提供账号由我到银行转款2000元。此款张慧红说是印刷费;(21)陈某某二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我在横水镇中心卫生院工作。2013年11月份左右,张慧红给我打电话说印刷一批医院宣传册,横水医院出2000元,随后我到绛县新农合付给张慧红2000元;(22)询问李某某二的笔录,主要内容:绛县新农合给绛县红十字会医院印制过宣传手册。2013年底,我丈夫魏某某安排我去新农合交15000元的宣传手册费用。我就到新农合办公室交给张慧红15000元现金,我就拿了一摞宣传手册回医院了;(23)询问荆某某的笔录,主要内容:绛县新农合给我医院做过医疗宣传,收取过5000元宣传费用。是张慧红给我打电话通知的此事。过了两天后张慧红来到医院找我,张慧红给我发了一个账号,我把钱存到这个账号上了;转账凭证、发票,主要证实23家定点医院转款的情况;欠条、绛县人民法院(2014)绛法执字第第149号执行裁定书、协助冻结、解除存款通知书、结案申请、诉讼费票据、收条,主要证实绛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欠孙某某二房费37336元,经本院执行由绛县新农合支付给孙某某二水、电、暖、房费等共计38036元的情况;报账凭证,主要证实2014年12月2日绛县财政国库支付局将38036元费用转给张红棠;周口市燕运科贸有限公司存款明细及转账凭证,主要证实截止2014年1月29日绛县新农合支付给该公司印刷费用46000元;银行转账凭证,主要证实2014年10月2日、22日向付唤支付16000元;孙某某一尾号为5068的建行卡明细,主要证实各定点医院向孙某某一账户转入92000元;张红棠尾号为7788的邮政卡明细,主要证实2013年11月28日现金转入50000元;孙某某三尾号为0185的建行卡明细及严绛华尾号为0661的建行卡(社会保障卡)明细,主要证实2014年1月8日尾号为0185的孙某某三卡向严绛华转入10000元;当庭出示宣传手册,经被告人张红棠、张慧红、严绛华辨认,是新农合印制的宣传手册;被告人张红棠、张慧红的书面检查,主要证实其已认识到自己的严重错误,请求从宽处理的情况;被告人张红棠的供述,主要内容:我曾用名叫张红棠。我在任新农合主任印刷过宣传手册。2013年我调新农合后为了宣传给老百姓的新农合政策,通过走访各定点医院,他们也有宣传的意思,后我把张慧红、严绛华叫到办公室和他俩说了一下,他们也同意。这件宣传的事具体交给他俩办理,让他们先和各定点医院联系,如果医院少的话就不采取这种形式,如果医院多的话就采取这种印刷宣传手册的形式。另外还给他俩交代钱尽量打到厂家。这件事除了我们三人没有别人知道了。印刷宣传手册的事应该是办公室负责,办公室主任是张慧红,没有其他人了。张慧红一共收了各定点医院132000元印刷费,没有入单位财务账,因为我当时要求将钱打到印刷厂家。张慧红和严绛华一块给我汇报说这次印刷共花了62000元,还剩70000元,另外他俩说跑这次业务开支大概有20000元费用,他两个平时工作很卖力,我就默许了他俩的开支,剩余的50000元我让张慧红给我交过来,给了会计。好像会计不在,我便让张慧红打到我的卡上,准备再印刷一批宣传资料,不再向各定点医院收取资料费用了。因为政策变动又因为当时年关单位有好多事要处理我便将这笔钱挪用了。我将这笔钱38000余元替单位还账给了孙某某二,是往年欠的帐。欠的是房租费、水电费,但是单位账面上没有欠孙某某二的这笔款,因为孙某某二起诉到法院,法院将新农合的账户冻结了,为了开展业务我就用这50000元的38000元还给了孙某某二。剩下的11000元就是年关了给相关单位买了点土特产。他俩和河南人谈完后给我汇报过,好像是手册2元一本印刷了23000册,还有宣传袋具体多少不清楚。货从河南是邮回来的,是张慧红接的货,我见过这些手册,张慧红给了我20本左右。我认为自己还是好人主义,工作不严谨。纪检委在查处印刷宣传手册和宣传袋期间,我给纪检委上缴了50000元,其中含我付给孙某某二的38036元后我便在单位的账上做了财务处理。当事人给会计李某某一交代,这笔钱我已经收到,你将钱直接打给张红棠。后会计李某某一通过财政国库支付局将这笔38036元直接打到我的工资卡上。在工作期间,有一些公务开支因票据不合适我没有来得及报账,大概39000余元。剩余的10150元用于自己的日常开支了;被告人张慧红的供述,主要内容:新农合成立我一直是办公室负责人,2014年6月份任新农合副主任。绛县新农合的宣传工作也属于办公室负责。2013年8、9月份印制过一批宣传手册。具体我也记不清那一天,张红棠主任把我和另一名副主任严绛华叫到她办公室,说一些医院想宣传自己,新农合政策也得宣传宣传,是不是咱们也做一些宣传册,具体工作让我们两个干,后来有一天,张红棠主任把我和严绛华副主任叫到她办公室见了印刷厂的人,让我两个和人家商量具体的印刷情况,我们三人商量以后给主任汇报,最后决定印20000册,共计46000元的宣传手册费用,还做了一些宣传袋数量我记不清楚,张红棠主任交代让我付给一个叫付唤还是付小唤的人我忘记了。张红棠开会给我们说这个事,班子就我们三个人。这个事除了我们三个人之外我不知道主任给他们说过没说过,我没有给别人说过。一共收了20多家医院的费用,共计132000元钱。有的医院是我给他们提供的厂家的卡号,有的医院提供的是孙某某一的卡。这20多家医院就把钱全部打到这两张卡上。孙某某一是我女儿,她不在家我用一下她的卡。我女儿不知道这件事。除了六家医院直接打款给周口市燕云科贸有限公司以外,剩余的20000元是通过我丈夫孙某某三的卡打到周口市燕云科贸有限公司的。16000元的宣传袋款是用孙某某一的淘宝账号给付唤汇了3笔共计16000元,因为做得不好,这钱付的迟,是在纪检委查出新农合其他事期间付的,是打给河南一个叫付唤还是付小唤的,主任叫我打的。23000册宣传册应该是打款前回到绛县的。这批货托运回来后给我打电话,单位没有地方放,直接放到古绛卫生院。宣传袋是付唤直接拿过来的,放在单位后院,具体发放由主任安排我不清楚。所有工作完成以后,给主任汇报后,主任给了我一个她的卡号,我给她的卡上打了50000元钱,看以后还需要做什么宣传,剩余20000元作为我俩出去跑的开支。给严绛华的10000元我记得是打到他的卡上了,从哪个卡上打的我记不起了。10000元我俩出去跑的时候吃饭,喝水,平时加班,买一下单位用的拖布或者单位修锁、换门都没有票。我给张红棠这50000元钱之前没有给严绛华说过,后来我们三人在说印刷宣传事的时候,我示意了一下意思是给了张红棠了,我没有明说给了张红棠50000元。欠孙某某二37336元的条子是我打的,这还是前任主任李杰、柴某某两个和孙某某二丈夫一起说的,具体怎么回事我不清楚,后柴某某主任让我打的这个条子;被告人严绛华的供述,主要内容:我在任新农合副主任期间办理定点医院宣传手册的联系、印刷、征订工作主任会上我和张红棠、张慧红研究过。当时就我们三个人知道,没有别人知道。2013年9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张红棠叫我和张慧红到她办公室开会,说别的县开始搞定点医疗机构宣传册的印刷,河南印刷厂的业务员过来了,也有定点医疗机构问过宣传这个事,想做,咱们县也组织一下,你们两个去定点医疗机构联系一下,看有没有人愿意做。然后我和张慧红初步给他谈到2块钱一册,做20000册,然后我们就请示了张红棠,张红棠表示同意,我两个就给河南印刷厂的业务人员确定下了。我们单位没有专门的宣传科,一般这方面的工作都交给办公室做。我主要负责租了个车,随张慧红到各定点医疗机构联系。当时没有得到什么好处,整个工作结束以后,得到10000元。大概11月份,张红棠把我和张慧红叫到她办公室,张红棠说让张慧红给我说一下这项工作的基本情况,然后张慧红给我说一共收了132000余元,给河南支付了60000多元,剩余70000元,张慧红给张红棠说我有20000元的开支费用,张红棠说先从那个70000元中支取20000元作为我们两个人的开支,剩余的50000元另有他用。再往后面的事我不清楚。10000元是张慧红过了10天左右打到我的医保卡上。这10000元4600元是租车费,其余的5400元用于自己的日常开支了。4600元租车费主要是用于收取各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料和洽谈事宜。还有以前工作中产生的一些餐费没有报销,想把这些费用加上。没有按照规定的流程办事,是一种违纪行为。张慧红给张红棠50000元一事就是纪检委调查以后我才知道的,张慧红给我说过付给河南一个叫付唤的16000元的资料袋款,我没见过这个人;张红棠荣誉证书复印件,主要证实被告人张红棠于1992年获得“优秀妇联干部”、1997年获得“宣传思想先进工作者”、2006年获得“二00五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荣誉的情况;中共绛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绛纪审字[2014]68号文件,主要证实给予张红棠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追缴其违纪款5万元上缴财政;绛县人民政府监察局绛监审字[2014]33号文件,主要证实给予张红棠撤职处分的情况;19、饭费票据224张、油票18张、打印费票据1张、住宿费票据1张、烟茶酒票据2张,主要证实被告人张红棠经手开支饭费17420元、加油费5210元、打印费8600元、住宿费220元、烟茶酒费8400元,共计39850元;20、绛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对张红棠同时从轻处理的请求,主要证实张红棠在职期间的表现,请求对其宽大处理的情况;21、绛县人民政府监察局绛监审字[2014]39号文件,主要证实给予张慧红撤职处分的情况;22、中共绛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绛纪审字[2014]85号文件,主要证实给予严绛华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追缴其违纪款10000元上缴财政;绛县人民政府监察局绛监审字[2014]38号文件,主要证实给予严绛华撤职处分的情况;王伟峰出具的收条3张,主要证实其收到租车费4600元的情况。同时查明,(一)在绛县纪委、监察局办理本案期间,被告人张红棠、张慧红、严绛华于2014年11月24日将涉案的7万元违纪款交调查组。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山西省代收罚没款收据,主要证实被告人张红棠将涉案款50000元、张慧红将涉案款10000元、严绛华将涉案款10000元上缴的情况;绛县监察局监察二室情况说明,主要证实:2014年10月至2014年12月在办理绛县新农合原主任张红棠一案中,张红棠、张慧红、严绛华等三人严重违纪,办案期间,于2014年11月24日该三人将涉案的违纪款7万元交调查组。因会计请假,致使该款于2015年1月15日上缴国库。现该案款已转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红棠的出生年月日是1965年10月12日;被告人张慧红的出生年月日是1969年9月11日;被告人严绛华的出生年月日是1977年1月14日。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绛县公安局古绛派出所户籍证明,主要证实被告人张红棠的出生年月日是1965年10月12日,为负刑事责任年龄;绛县公安局古绛派出所户籍证明,主要证实被告人张慧红的出生年月日是1969年9月11日,为负刑事责任年龄;绛县公安局古绛派出所户籍证明,主要证实被告人严绛华的出生年月日是1977年1月14日,为负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红棠、张慧红、严绛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三被告人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该项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张红棠所辩解的“我认为贪污数额有一定的分歧。”的辩解意见因无证据所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其辩护人所提“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在案发时被告人张红棠已经退还了上述款项,应当认定为悔罪和积极退赃的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其他辩护意见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对与被告人张慧红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张慧红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在纪委处理期间已将1万元全部退还,并且监察局给予了撤职的处分;被告人在本案中其次要作用;建议免除其刑事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支持;对与被告人严绛华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严绛华在主观上并不是积极主动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是由于自己的无知和法律意识淡薄而触犯了法律,其犯罪的主观恶性并不大;建议法庭给予被告人严绛华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其他辩护意见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张红棠、张慧红、严绛华在案发前已全部退缴涉案款项且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红棠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张慧红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严绛华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 兵审 判 员 周雅莉人民陪审员 赵 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绛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