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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刑更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周宣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784号罪犯周宣。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院于2012年1月9日作出(2012)武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未追缴的赃物继续予以追缴。刑期自2011年9月17日起至2019年3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3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367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044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3月16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至2016年4月4日进行了公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周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十个月。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周宣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1月被评为宽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45分。2015年8月受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对判决罚金已经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周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自觉履行财产刑,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宣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5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