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7行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湄潭县黄家坝镇官堰村范家林组与湄潭县黄家坝镇人民政府土地征收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湄潭县黄家坝镇官堰村范家林组,湄潭县黄家坝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黔0327行初26号原告湄潭县黄家坝镇官堰村范家林组(原大上坝小组)。诉讼代表人董仁华,男,195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黄家坝镇。诉讼代表人董仁权,男,196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黄家坝镇。诉讼代表人祝正群,女,1939年4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黄家坝镇。委托代理人陈玉良,男,汉族,1957年12月9日出生,湖北省通山县人,现住湄潭县黄家坝镇。被告湄潭县黄家坝镇人民政府。地址:湄潭县黄家坝民建村。组织机构代码:00953050-X。法定代表人代强,镇长。委托代理人梁富强,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湄潭县黄家坝镇官堰村范家林组与被告湄潭县黄家坝镇人民政府土地征收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湄潭县黄家坝镇人民政府主体不适格为由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湄潭县黄家坝镇官堰村范家林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文东审 判 员 王小华人民陪审员 张 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安雪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