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22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张长红诉郑小龙等2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红,郑小龙,申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322民初884号原告张长红,男,1982年11月0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郭仕江,富顺县东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小龙,男,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申瑜,女,1983年0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张长红诉被告郑小龙、申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3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正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0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长红及其委托代理人郭仕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小龙、申瑜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长红诉称:被告郑小龙、申瑜系夫妻关系。被告由于资金困难,由被告郑小龙分别于2014年09月19日、09月20日向原告借款各为30000元、80000元,除已归还借款20000元外,尚欠借款90000元。被告郑小龙向原告出具了借款额分别为10000元、80000元的《借条》各一张。借款时,被告方口头向原告承诺借款后6个月内归还,但逾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借款,被告均以无力偿还为由未能归还。因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应依法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现要求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归还借款90000元。被告郑小龙及申瑜未提出答辩意见。但经本院与被告郑小龙电话核实,被告郑小龙对向原告借款共为110000元、已归还借款20000元、尚欠借款90000元的事实不持异议,而且在电话中陈述,借款时,口头约定的借款利息为月利率6%,借款后,按约定月利率6%共支付了2个月的借款利息约为15000元。综合审查原告的当庭陈述及所举证据后,本案事实确认如下:被告郑小龙、申瑜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郑小龙系同组村民。被告郑小龙由于资金困难,曾于2014年09月19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郑小龙未向原告出具《借条》,未约定借款利息,在归还借款20000元后,被告郑小龙补充出具了借款额为10000元的《借条》一张。此外,被告郑小龙于2014年09月20日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80000元,未约定还款时间,但双方口头约定了借款利息的利率,借款后,被告按口头约定的借款利率,向原告支付了借款利息约为13000—15000元。被告郑小龙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9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郑小龙向原告借款90000元,有被告郑小龙出具的书面《借条》为据,加之,经本院向被告郑小龙电话核实,被告郑小龙对尚欠原告借款90000元的事实不持异议,故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该借款尽管属被告郑小龙一人出具《借条》向原告所借,但借款产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债务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故二被告应共同向原告归还借款90000元。由于借款时,并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有权随时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小龙、申瑜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共同向原告张长红归还借款9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25元,由被告郑小龙、申瑜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正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君常附件--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债务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