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民终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闾金保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岳阳楼支公司、谢正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岳阳楼支公司,闾金保,谢正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民终3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岳阳楼支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东茅岭路177号。负责人郭德夫,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勇,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宁显文,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闾金保。委托代理人雷四文,岳阳市云溪区云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正苏。委托代理人苏松柏。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岳阳楼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闾金保、谢正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15)云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芬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朱慧娟、代理审判员朱作平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岳阳楼支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闾金保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岳阳楼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闾金保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后自愿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岳阳楼支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依法减半收取587.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岳阳楼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芬审 判 员 朱慧娟代理审判员 朱作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超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