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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2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杨支行与合肥青天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佘明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杨支行,合肥青天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佘明露,童莉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2685号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杨支行,住所地合肥市四里河路与防汛路交口118号中国铁建国际城品园24栋,组织机构代码84922123-2。负责人:吴刚,行长。委托代理人:章柏杨,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伟峰,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合肥青天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金色池塘梵尼希亚南商场,组织机构代码73730399-7。法定代表人:佘林文,总经理。被告:佘明露,女,199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童莉娜,女,199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杨支行与合肥青天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佘明露、童莉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杨支行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合肥青天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佘明露、童莉娜500万元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杨支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合肥青天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佘明露、童莉娜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莉人民陪审员 任 志人民陪审员 张际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廖 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