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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刑更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建红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刑更102号报请机关河北省深州监狱。罪犯李建红。2009年6月23日入河北省深州监狱服刑。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0日作出(2009)武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9000元(刑期自2008年11月7日至2019年11月6日)。原判决认定其前科、认罪态度较好。2012年9月3日、2014年8月17日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刑一年六个月、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河北省深州监狱以(2016)冀深狱减字第114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6年4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衡检减意(2016)102号检察意见书,同意对其减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日常表现获记功二次,表扬三次,单项表扬一次。无违规违纪问题。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人证言及原审判决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综合全案情节及其减刑频次、幅度,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建红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11月7日至2016年5月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杰审判员  王志芳审判员  贡文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苑世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