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621执2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被执行人连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连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1执256-2号申请执行���郭某某。被执行人连某某。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连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5)浚民初字第14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位于浚县永定春天小区13#楼东三单元一层西户商品房一套归原告连某某所有;原告连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郭某某137000元:二、被告郭某某在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利益归被告郭某某所有,被告郭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连某某50000元。原告连某某替被告郭某某垫付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评估费49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款项折抵后被执行人连某某已支付申请执行人郭某某标的款82045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浚民初字第1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同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