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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37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杜柏成与杨山峰、王艳会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柏成,杨山峰,王艳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3730号之一原告杜柏成。被告杨山峰。被告王艳会。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柏成与被告杨山峰、王艳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2016)鲁1302民初373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担保人杜姗姗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号的车辆。因原告提供查封被告信息有误,被告财产未能查封,原告申请解除对担保物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杜姗姗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号的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存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