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2民催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福建省鸿山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省鸿山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02民催3号申请人福建省鸿山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鸿山镇伍堡集控区20号,组织机构代码:66036248-8。法定代表人程元怀,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戴清清,住福建省石狮市,该公司职员。申请人福建省鸿山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2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1040005225197510、出票日期为2015年7月27日、到期日为2016年1月27日、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泉州市达祥时装制衣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晋江市宇鑫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银行泉州钟楼支行的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建省鸿山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中国银行泉州钟楼支行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福建省鸿山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文芳审判员 王清波审判员 林大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庄 恺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向支付人请求支付。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