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潘普高与雷红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普高,雷红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536号申请执行人潘普高。被执行人雷红银。潘普高与雷红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的(2015)武民一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雷红银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潘普高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雷红银返还其借款632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80元、保全费650元和执行费878.45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雷红银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雷红银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潘普高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雷红银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潘普高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邹广北审判员 杨 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莫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