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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邓秀涛与唐山市丰南区成联钢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秀涛,唐山市丰南区成联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331号申请执行人邓秀涛。被执行人唐山市丰南区成联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四王庄村西。法定代表人候在山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邓秀涛与被执行人唐山市丰南区成联钢铁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提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邓秀涛与被执行人唐山市丰南区成联钢铁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邓秀涛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唐山市丰南区成联钢铁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南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丰劳人仲案(调)(2013)第260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占存执行员  张英龙执行员  XX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薄雪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