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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拱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田鑫与安俊芬、王中喜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鑫,安俊芬,王中喜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拱初字第231号原告田鑫,男,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被告安俊芬,女,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王中喜,男,住兰州市城关区。原告田鑫诉被告安俊芬、王中喜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鑫承担。审 判 长  杨会元代理审判员  张小莉人民陪审员  杨尚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魏林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