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刑更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罪犯薛志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614号罪犯薛志强,男,1979年9月16日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现在四平市英城监狱服刑。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2014)梨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薛志强犯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自2012年11月8日起至2016年11月7日止。执行机���四平市英城监狱于2016年4月14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薛志强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薛志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3千元,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并可适当提高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志强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迟守平审判员 李大卓��判员安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