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5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葛国伟与朱跃仁、王爱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国伟,朱跃仁,王爱珍,贾晓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5197号原告:葛国伟。被告:朱跃仁。被告:王爱珍。被告:贾晓松。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国伟与被告朱跃仁、王爱珍、贾晓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马祝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蒋永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