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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2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白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定民初字第026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白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8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及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案件款85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及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白某某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26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张子岗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志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