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金岛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林英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 事 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岛小区业主委员会,林英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 告 金 岛 小 区 业 主 委 员 会 诉 被 告 林 英 波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799号原告:金岛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孙化一被告:林英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岛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林英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岛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岛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撤诉请求是原告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岛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岛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田书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贺子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