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2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胡莉英等与郴州市北湖区增福街道塘尾村第八村民小组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莉英,张勤颖,郴州市北湖区增福街道塘尾村第八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504号申请执行人胡莉英,女。申请执行人张勤颖,女。法定代理人胡莉英。被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增福街道塘尾村第八村民小组。负责人张纪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8日作出的(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15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增福街道塘尾村第八村民小组的银行存款2033元(其中判决书确定的集体经济收益款1933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鹏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