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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行终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陈铁辉与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铁辉,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2行终53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陈铁辉,女,194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北京义利食品公司退休干部。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育群胡同21号。法定代表人张晓峰,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宇,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黄国维,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干部。上诉人陈铁辉因诉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东城房管局)所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行为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15)东行初字第123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陈铁辉向一审法院诉称,东城房管局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了陈铁辉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于2015年6月17日出具了东房(2015)第413号-告《告知书》。陈铁辉家是“文革”的受害者,根据京政发(1984)90号文件规定,退还查抄财物,为受害者落实政策,是依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政治大事。而东城房管局在该《告知书》中没有按照陈铁辉的申请事项公开合法有效的法律、政策文件,现请求法院判令:1、撤销东城房管局作出的东房(2015)第413号-告《告知书》;2、判令东城房管局按照陈铁辉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要求的内容重新作出处理。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以被诉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前提。当事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陈铁辉起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行为所涉事项属于国家经租政策调整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对陈铁辉的起诉,法院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陈铁辉的起诉。陈铁辉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认为本案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东城房管局应依法公开其所申请的信息,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理程序违法,应予以纠正。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开庭审理并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东城房管局承担。东城房管局同意一审裁定,请求予以维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以被诉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前提。本案中,被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行为所涉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裁定驳回陈铁辉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陈铁辉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丽代理审判员  李丹代理审判员  陈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