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4民初7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徐志忠与李瑞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忠,李瑞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7226号原告徐志忠,男性,年龄27。被告李瑞永,男性,年龄27。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志忠诉被告李瑞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志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徐志忠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范博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