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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2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行、张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行,张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23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行(组织机构代码为71116437-8),住所地宁波高新区广贤路96号。代表人吕治,行长。被执行人张峰,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商初字第19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峰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行执行款442098.32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23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