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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1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覃福强与潘展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福强,潘展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1773号申请执行人:覃福强,男,汉族,1981年11月4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潘展浩,男,汉族,1993年6月22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覃福强与被执行人潘展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226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潘展浩向申请执行人赔偿15014.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4.83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车辆、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在西樵××太平村有股份分红款及其他经济收益,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樵××太平村委会及基层组织发出执行裁定书等材料,要求该村协助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潘展浩在村内的股份分红款及其他经济收益。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村内的分红,本院已作出裁定并送达了被执行人股份分红及其他经济收益所在的基层组织。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17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谭 龙执行员 季 鑫执行员 姚莉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熙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