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民初1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岗埠分公司高效农业中心与魏加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岗埠分公司高效农业中心,魏加富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1561号原告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岗埠分公司高效农业中心。委托代理人顾金国,该农业中心法律顾问。被告魏加富。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岗埠分公司高效农业中心诉被告魏加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岗埠分公司高效农业中心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岗埠分公司高效农业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海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艳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