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2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杜津晶与天津菲林格瑞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津晶,天津菲林格瑞美容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2268号原告杜津晶,无职业。被告天津菲林格瑞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广开四马路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MA06L57803。法定代表人梁天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聂慧婕,天津秉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时静爽,天津秉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津晶与被告天津菲林格瑞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杜津晶于2016年4月29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津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杜津晶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馨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祎頔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