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执异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春与张祝良、松原市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祝良,王春,松原市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执异1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张祝良。申请执行人王春女。被执行人松原市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法定代表人闫淑波,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春女与被执行人松原市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祝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祝良提出执行异议。本院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本院审查中,张祝良于2016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张祝良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系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祝良撤回执行异议。审判长 曹嘉祥审判员 章晓东审判员 冷德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覃嘉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