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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03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鹤壁同发纺织有限公司与宁波佳虹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同发纺织有限公司,宁波佳虹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03民初338号原告鹤壁同发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进照,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宁波佳虹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慧虹,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同发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佳虹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鹤壁同发纺织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佳虹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同发纺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同发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佳虹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32元,减半收取2566元,由原告鹤壁同发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志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雅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