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3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孙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孙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3430号原告李某。被告孙某甲。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XX年X月经法院判决离婚,于20XX年X月x日变更婚生子孙某乙的抚养权归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现因物价及孩子上学费用等原因,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2、被告支付2016年1-3月拖欠的抚养费1500元;3、被告每周探望婚生子一次,并给与适当关怀。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原告李某诉被告孙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的诉讼主体错误,故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恺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