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汪洪军与齐河县潘店镇老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洪军,齐河县潘店镇老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5民初735号原告:汪洪军,男,住齐河县。委托代理人:尹明场,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河县潘店镇老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心兆,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立元,男,齐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洪军诉被告齐河县潘店镇老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洪军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洪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00元,由原告汪洪军负担。审判员 张 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凯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