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6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杨文庆诉高鹏、宋涛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文庆,高鹏,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财保17号申请人:杨文庆,男,汉族,平原县被申请人:高鹏,男,汉族,平原县被申请人:宋涛,男,汉族,平原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文庆诉被申请人高鹏、宋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文庆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价值50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高鹏、宋涛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财产。二、对申请人杨文庆名下的平房权证龙门街道办事处字第S01163X、S01163X号及所提供的李江涛名下的房权证鲁平字第S0006**号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金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惠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