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11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11民初828号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公司住址: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王华,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静,系四川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斌,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现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以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请求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何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