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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刑更第1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陈海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海洪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1877号罪犯陈海洪,男,198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5日作出(2010)湛中法刑三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海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5月17日作出(2010)粤高法刑三终字第30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海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4年12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6月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陈海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4月1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海洪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6次;2015年3月、9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记功;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服刑期间履行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海洪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海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7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沛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洋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