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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高可馨与高肇强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高可馨,高肇强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民初1154号原告:李高可馨,女,生于2015年12月22日,汉族,学龄前儿童,住章丘市。法定代理人:李树勤,女,生于1988年10月11日,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原告母亲。被告:高肇强,男,生于1972年10月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受理原告李高可馨与被告高肇强抚养费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高可馨的法定代理人李树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高可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高可馨负担。审 判 长  周聪雅人民陪审员  靳奉芹人民陪审员  张永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记录田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