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高可馨与高肇强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高可馨,高肇强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民初1154号原告:李高可馨,女,生于2015年12月22日,汉族,学龄前儿童,住章丘市。法定代理人:李树勤,女,生于1988年10月11日,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原告母亲。被告:高肇强,男,生于1972年10月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受理原告李高可馨与被告高肇强抚养费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高可馨的法定代理人李树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高可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高可馨负担。审 判 长 周聪雅人民陪审员 靳奉芹人民陪审员 张永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记录田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