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2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李文普与刘玉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普,刘玉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897号原告李文普。被告刘玉刚。原告李文普与被告刘玉刚在2016年4月19日发生交通事故,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刘玉刚驾驶的鲁N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文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刘玉刚驾驶的鲁N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至宁津县众合停车场院内,扣押期限为2016年4月29日--2017年4月28日,扣押期间不准变卖、过户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松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齐荣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