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刑更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金从磊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755号罪犯金从磊。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5日作出(2011)吴刑二初字第01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金从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责令继续共同退赃退赔人民币五万四千三百元。刑期自2011年1月20日起至2019年7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6月10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06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268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2月19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3月31日至2016年4月4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金从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金从磊减去余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金从磊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金从磊,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金从磊,在2016年1月被评为宽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52分。2015年4月受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2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判决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及共同退赃退赔人民币五万四千三百元均未履行,但该犯提供了射阳县新坍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分级管理级别评定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金从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其提供的相关证明,本院不予采信。鉴于罪犯金从磊未自觉履行财产义务,比同等条件下的其他罪犯适当少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从磊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5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毅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