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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执中止字第01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耿启军与承德县六沟镇南水泉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启军,承德县六沟镇南水泉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中止字第01253号申请执行人耿启军。被执行人承德县六沟镇南水泉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耿启军与承德县六沟镇南水泉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0237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下落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02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立新审 判 员  史玉廷人民陪审员  王福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荆大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