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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唐某某,男,1988年12月15日生。被执行人曹某某,男,1987年2月4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2015)南执字第30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3314.16元,未受偿33314.16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曹某某长期外出不在住所地,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机动车辆、无房产及股权,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应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南执字第30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曹文学审判员  袁 鸿审判员  普娅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自红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