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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高文义申请执行韩咏升、郜贵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文义,韩咏升,郜贵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060号申请执行人高文义,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户。被执行人韩咏升,男,197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户。被执行人郜贵祥,女,汉族1975年1月21日出生,现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执行高文义与韩咏升、郜贵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韩咏升、郜贵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文义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剩余债权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春林审判员  马兆亮审判员  陈 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中昊 搜索“”